关于“落实资源再生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来源: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22:18

  【提案编号:8C168  提案者:钱建峰 杨正波 李强 

一、 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严峻资源环境约束的背景下,发展废旧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1、通过发展废旧资源的再生利用产业,打造资源产品废旧资源废旧资源再利用的循环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可以直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依赖,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是缓解经济发展资源约束的必然选择。

  2、通过发展发展废旧资源再生产业利用,尽可能促进废旧资源的回收加工利用,可以直接减少乱扔乱弃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

  3、随着国家政策日益完善,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公众认识的不断转变,以及一些废旧资源报废量的持续增加,废旧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将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4、发展废旧资源再生利用产业直接提升居民就业与收入水平。

  二、宝山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状及分析

  1、宝山区共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134家,每年回收废旧物资约60万吨,销售金额约13亿元,产生增值税税收约2亿元。因为无法享受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等原因,目前宝山区的废旧物资企业在经营中采取两分离的办法来勉强维持生存。即企业经营执照和经营场地在本区,而企业增值税税收交在外区,甚至绝大部分增值税税收流入外省市,造成了本区废旧物资行业企业税收的严重流失。

  2、税收政策变化造成资源再生企业生存举步维艰。自2000年取消了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2008年进一步取消普票10%抵扣进项后,再生资源行业陷入了缺少进项票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的困境。而在政策更迭的同时,总局还加强了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稽查,各地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整治,导致使很多资源再生企业生存困难、甚至倒闭。

  3、从散户手中收回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处境危急,一方面散户不愿意去税局代开专票,即便代开,征收率仅为3%;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向其收购时,坚决要求回收企业开具17%(当时)的专票以供自己抵扣。如此,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空前沉重,加之2008年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国内市场亦受到影响,据报道,2008年下半年来85%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有库存积压,80%的回收网点关门,一些企业因库存物资价格下跌每月损失上百万。

   4、再生资源行业虚开问题较为突出。由于进项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畸高,部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采取了买票的不法行为解决,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而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现象一时频发,税务机关亦对此重点整治。

  三、资源再生行业发展的建议

  1、符合条件的资源再生企业,不论企业性质,一律公平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统一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这样的税收优惠才能体现国家对资源再利用扶持的政策向导,而迫使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转型。促使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附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其专门回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承担增值税税负,从而降低自身税负。

  2、根据企业规模,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寻求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3%征收率申请税局代开专票,可以大大减轻税收负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20185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3%征收率申请税局代开专票。 解铃还须系铃人,但唯一需要牢记的是,虚开发票的雷池不能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