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常回家看看”入法

来源:区政协  时间:2013年09月22日 15:50

  

  孝敬父母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却要用法律来约束。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就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属于违法。

  随着老龄化社会加快,空巢老人比例越来越高,老人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大,对一些不孝的子女来说,以法律来保障老人精神需求似乎合情合理。但子女和老人关系纯属伦理道德范畴,还需要国家立法吗?再说,有孝心者不用立法,不孝者即便被法律强扭回家,还可能把老人气病。立法有何用?第一,合法、违法的标准怎么界定?莫非老人家里要安装考勤机?第二,法律没有实施细则,尤其是没有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而且,许多父母体谅子女工作辛苦、生活压力大,很少会有父母因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将子女告上法庭。

  法律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的想法是好的,但这句话没有法律意义,因为可操作性不强,说了等于没说。就说常回家看看吧,是一个时间概念,却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比如说对于在国外、外省市的子女,可能半年、一年回家探望一次父母就叫经常,而对于近在咫尺的子女可能每个星期回家一次也不叫经常。常回家看看不仅存在数量指标,而且有质量内涵,如是带钱还是带水果,是共进午餐还是转一圈扭头就走?如果仅仅怀着应付心态,心不甘,情不愿,即使天天回家,对于老年人来说,眼一见,心生烦,显然不是什么好事。比如有的年轻人虐待老人,对待老人态度恶劣,这样的常回家非但没有任何意义,还会对老年人的心灵带来更大的伤害。

  培养民族的道德风尚,当以教化为主,惩戒为辅。维系社会秩序,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各有各的约束范围,一旦越位,不是事与愿违,就是得不偿失。也许没有理由怀疑立法者的善良动机,但仅凭动机是没法评价一个法律优劣的,必须和效果结合起来加以考察。简单说来,就是必要性和可行性。法治社会,离开法律是无法想象的,但法律从来就不是万能的。试图用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难免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与道德,如鸟之双翼,各居其位,各司其职,法律不宜道德化,道德也不宜法律化。

  人一老,无论过去多么辉煌,总是难逃孤独寂寞,子女若能常回家看看,确实是一份难得的慰藉,不可或缺,无法替代,但若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常回家看看,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经常问候联系,以避免独居老人在家中死亡多日却无人知晓的悲剧发生。

  常回家看看作为歌来听,入心入耳,人人说好;常回家看看作为法律条文,能否奏效,则另当别论。(区政协委员、农工党区委秘书长、专职干部 陆伟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