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提案的基本知识

来源:区政协  时间:2012年04月25日 12:02

一、什么是政协提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总则第二条提出,“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这里对政协提案定义的表述,明确了以下五要素:

1、提案者只能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

2、提案承接单位是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表明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

3、须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才能成为正式提案。

4、立案后要交有关部门办理答复。

5、提案是书面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属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性质。

二、提案的撰写

(一)提案案由要清楚、正文内容要规范

1、案由:即提案的题目,案由要和提案内容一致,用简明的文字说明提案针对什么提出建议,要求解决什么问题。规范的格式应是:“关于*****的建议”。

2、正文:提案正文一般包括三个部分:A、提出问题;B、分析问题;C、提出建议。

3、撰写提案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是选准题目。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二是反映情况准确。应深入调查研究,情况必须真实可靠。三是提出具体建议。应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高质量提案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反映大事。要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围绕社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及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积极献计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言之有据。提案要以调查研究作基础。调查研究的力度,决定着提案的深度,也决定着提案的价值和作用。要尽量避免“即兴之作”,避免把道听途说的情况作为提出提案的依据。

3、案情清楚。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提案反映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要明确具体,做到言之有物,事实清楚,判断正确。

4、建议具体。这是提案能否得到采纳,取得效果的关键。无论什么提案,都要针对问题,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建议要力求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一事一案。一件提案反映一件事情或一个问题。如果一案多事,不仅难以将情况说清,而且难以正确确定承办单位,影响办理质量和办理时间。

(三)提案的提交

提案提交没有截止期,全会期间可以提交,作为大会提案;全会闭幕后仍可提交,计作平时提案。

提案提交有两种方式,即网上提交和书面提交。区政协提倡利用网上提交方式通过区政协委员直通车系统上报(即将开通)或将提案电子稿发至区政协提案委邮箱(tianwei@shbs.gov.cn。委员上网有困难的,应在政协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上用钢笔、水笔(不能用铅笔、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内容完整。

(四)不予立案的提案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宝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6、属于学术研讨的;7、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8、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9、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10、一案多事,无法落实承办单位的;11、提案涉及内容由市场决定和调节,政府职能部门无法承担的; 12、超出本区范围的;13、指名举报的;14、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三、提案办理

 ()提案办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提案办理工作应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提案按“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一般情况下,承办单位应从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答复完毕。因情况复杂的,经申请可延长一个月。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与提案者联系、沟通,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案者的意见。

(二)提案办理与结果分类

办理提案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也就是说,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提案者前,要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每件提案办理后以文件形式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办理结果分为:

1、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以上四类办理结果,承办单位应在书面答复标明。

(三)提案办理情况反馈

根据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承办单位在向提案者寄送书面答复时,都要分别注明承办单位名称,提案办理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并附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者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填写后,分寄承办单位和区政协提案委,以便及时了解有关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