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的办法

来源:区政协  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0:05

  为做好区政协提案审查工作,促进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保证提案质量,根据《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审查的要求

  (一)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提出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并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审定。

  (二)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审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审定。

  (三)在初审过程中,应在确保提案者意愿的前提下,对提案中有些阐述不准确、案由表达不明确、文字叙述不通畅、书写格式不规范、用词不当的地方,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或协助提案者进行补充和修改。对一些内容类同的提案,经与提案者沟通后,应及时进行归并,形成归并提案。

  (四)提案委员会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提案的主办、会办单位并及时交办。

  (五)全会闭幕后的15天内,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并通过政协网页和简报,向全体委员报告提案审查立案情况。及时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编号、案由、提案者、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制成《提案目录》发给全体政协委员,并在政协网页上公布。

  二、提案者资格的审查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或联合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或与民主党派、团体联合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的组成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在本区的全国和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有关涉及本区工作的提案,也可以与区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

  三、提案内容的审查

  (一)提案内容应当对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推进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促进有关部门提升工作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情况,有分析。

  (三)有下列之一情况的提案不能立案:

  1、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2、内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3、中共党员委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的;

  4、民主党派委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5、纯属反映本人或他人私事的;

  6、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7、涉及司法诉讼具体案件的;

  8、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9、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10、内容涉及区政协自身工作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四)不立案件的处理

  1、编发《社情民意》或转作委员来信向有关部门反映;

  2、协助提案人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再审查;

  3、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内容,由提案委员会商请有关部门处理;

  4、已立案的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提案委员会复审认定可以撤案。

  四、提案书写规范的审查

  (一)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案由明确。

  (二)使用统一印发的提案纸,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字迹工整。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

  (四)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委员会主任签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召集人签名。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