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

来源:区政协  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0:08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工作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委员深入实际、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视察工作要围绕中共宝山区委、宝山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社会实际,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区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视察组织形式主要有委员小型专题视察、委员年终大视察。视察的选题应与中共宝山区委、宝山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相结合,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主题相结合,与专项民主监督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委员小型专题视察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专委会组织实施。委员年终大视察由区政协办公室协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视察要根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制订视察计划,安排视察线路,落实视察内容,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视察工作。视察可以与专题调研、提案办理以及协商解决问题等形式相结合,灵活进行。

  第六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按照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因事不能参加视察须向区政协办公室或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视察过程中,应遵守纪律,注意形象,佩带统一印制的委员视察证;要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通过提案、信息、社情民意反映等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 视察结束后,应形成视察报告或专题建议,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参考。

  第九条 委员年终大视察,一般应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

  第十条 本意见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