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宝山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若干意见
来源:区政协 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0:09
为进一步提高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促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对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体会议
(一)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全体会议按照政协《章程》有关规定举行。
(二)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3、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4、列席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区政府及有关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三)全会期间安排:
开幕式:区政协主席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副主席作提案工作报告,区委书记讲话。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全体领导出席。
大会发言:邀请区长、区委副书记、有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出席,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各党派团体代表发言,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发言,下发大会书面发言;区长讲话。
联组协商讨论: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分若干专题组织委员展开讨论、参政议政、建言献策。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
闭幕式:通过大会决议。区政协主席讲话。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全体领导出席。
以上各项活动,区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如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书面请假。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审议区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及其它重要文件;
2、审议区政协提出的建议案、重要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3、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开展专题学习;
4、开展专题学习,审议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三重”工作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内容一般安排如下,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
第一季度,审议区政协全年工作要点及重要会议、活动安排,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通报全区“三重”工作等情况。
第二季度,根据区政协近期重点工作安排会议内容,或结合区政协论坛活动举行。
第三季度,听取区政府领导通报区政府有关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四季度,讨论本年度政协工作及下一年度工作部署,并讨论审议下一年召开全会有关事项。
(四)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之友社正、副理事长、机关处级干部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委会委员、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三、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二)主席会议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政协副秘书长、专委会正、副主任、之友社正、副理事长、机关处级干部、相关专委会部分委员列席。
(三)主席会议主要任务:
1、邀请区政府领导通报全区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2、邀请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就政协委员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座谈。
3、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开展专题学习。
4、根据全区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审议区政协提出的主席会议建议案。
本意见自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