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
来源:区政协 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0:13
为进一步增强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宝山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区政协委员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履行政协职能,自觉维护政协组织形象,为宝山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区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本区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本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三条 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做好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保障委员知情参政和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委员正当的批评、举报过程中遇到阻挠、干扰、打击报复等行为,区政协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的事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区政协按界别和工作性质,将区政协委员安排到相应的政协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委员工作变动离开原界别时,应及时告知所在专门委员会。同时,原所在专门委员会要及时报区政协给予调整。
第五条 区政协委员有遵守《政协章程》、履行政协职能、执行政协决议的义务。对政协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六条 区政协委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积极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考察、协商议政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参加政协活动原则上每位委员每年不少于14天,政协常委每年不少于17天。
第七条 区政协委员如因病或其它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政协活动时,本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除外)向区政协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不到会也不请假,即为无故缺席。
第八条 区政协常委每年累计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特殊情况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其常委职务。每届任期内,委员累计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协商议政等活动的,视为自动辞去其政协委员资格。
第九条 区政协委员要积极反映所代表党派、团体和界别群众意见。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来自基层的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件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提案,参与一项所在专委会或区政协组织的课题调研,参加一次社区服务活动。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未提出一件提案、未参与一项课题调研、未参加一次社区服务,换届时区政协党组将建议其不再连任委员。
第十条 每年开展一次委员履职情况自查,自查登记表存入委员个人档案。届满时,区政协将本届政协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区委组织部和统战部,并将此情况作为推荐连任下届政协委员人选的条件。
第十一条 认真总结宣传区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委员履行职能的先进经验,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委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区政协委员、常委,要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区政协委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可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政协委员的资格。受处分的个人,如有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于被判刑或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委员,一律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