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08:51
对口协商是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商,是贯彻落实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有效形式,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为规范宝山区政协专委会对口协商工作,根据2015年中发3号、中办发36号和沪委发13号、沪委办发38号及宝委〔2014〕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口协商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各专委会人才和专业优势,为全面推进宝山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建诤言、献良策;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增强科学、民主决策和相关工作更有效实施;加强政协工作与党政工作的联系和对接,畅通委员知情明政渠道,提升履职水平。
第二条 开展对口协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必须坚持对口联系、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第三条 专委会组织对口协商,主要是发挥委员的作用,与对口部门进行面对面协商讨论,侧重针对相关工作和问题,反映社会各界意见、提出优化工作的建议,拓展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口部门的确定一般以协商内容为纽带,按照专委会与各委办局领域相近、工作相关的原则进行。各专委会与对口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促进信息共享。实践中已形成相对固定对口协商关系的,要探索建立对口联系的工作机制,健全知情咨政渠道,为开展对口协商打好基础。
第四条 对口协商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要求和协商双方的具体情况来把握,主要围绕涉及宝山有关行业、部门重大政策举措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课题进行遴选。对口协商议题主要由专委会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区政协有关工作要求,在听取和集中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也可请党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还可包括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对口协商议题应纳入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按程序确定。
第五条 对口协商主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根据协商议题和工作需要,还可采取现场协商和联合协商等形式。对口协商座谈会主要是组织专委会全体委员与对口部门进行协商,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一般首先安排对口单位领导介绍有关工作情况,然后与会委员协商建言;现场协商通常是先组织委员到现场进行视察,然后就地或就近召开座谈会协商讨论;联合协商主要是指由两个以上专委会或专委会与界别联合组织委员与相关部门座谈协商。
第六条 各专委会对口协商活动每年一般安排2次(上、下半年各1次),两个以上专委会年内与同一部门对口协商原则上联合组织。
第七条 开展对口协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安排。各专委会每年第四季度谋划本专委会次年对口协商计划。11月底前,将次年度对口协商的初步计划(包括协商议题、对口部门、实施时间等内容),报专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主席会议。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协商计划下发后,各专委会进一步修订完善本专委会对口协商内容,并把它纳入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划准备。组织对口协商活动前,专委会与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和研究,明确协商的议题、议程、具体时间、会场、分工等事项。协商活动一般提前一周通知委员;结合协商议题,应组织委员开展灵活多样的调研、视察活动。
(三)开展协商。协商活动开始后,对口部门认真向委员介绍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在互动交流环节,要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引导委员既敢讲真话,积极发言,又善议政、献实策。采取“现场协商”方式的,做好视察点组织和会场衔接等;采取“联合协商”方式的,专委会之间、专委会与界别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必要时还可邀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专家学者、提案者及界别、社区群众参加协商活动,以广集良策。
(四)上报情况。协商活动结束后,专委会对与会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汇总,及时形成对口协商情况专报,并做好宣传报道。
第八条 注重协商成果的运用,将对口协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把协商的有关议题融入课题调研,升华到建议案和论坛、大会发言中,推动协商成果转化;与对口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促进有价值意见建议的落实。
第九条 做好对口协商,要切实完善和落实有关措施。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按分工参与对口协商计划安排、活动实施等,及时给以指导和大力支持。专委办注意掌握对口协商计划推进、实施情况,并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适时组织有关会议, 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进工作。联络秘书要按照对口协商计划和要求,精心做好通知联络、会议组织、活动衔接、委员服务以及协商活动的记录、情况反映等各项具体事务。政协办公室做好有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宝山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