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9年01月23日 14:54

  

政协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200737日区政协六届1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2018522日区政协八届9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政协工作中基础性作用和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上海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宝山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紧密结合新时代实践要求,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巩固团结合作思想政治基础。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精神和年度协商计划,精心选择调研课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各专委会确保每年提交不少于1篇调研报告,积极参加政协论坛和大会发言。

  (三)组织对口协商。围绕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每年与区相关部门开展不少于2次对口协商,针对协商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四)强化民主监督。专委会应通过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社情民意监督、特约监督和其它形式监督,组织委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五)开展视察考察。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政策执行、重点工作开展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考察,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六)做好提案工作。组织委员撰写提案,就共同关注的问题,提出联名提案或集体提案。

  (七)反映社情民意。发动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广泛了解和收集群众诉求,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各专委会每年报送社情民意信息人均不少于1篇。

  (八)加强联络联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联谊活动,密切同各党派团体、相关界别和党政对口部门以及其他地方政协沟通联系。加强专委会、联络组和委员的联络联情,增强活力。

  (九)强化能力建设。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委员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全面增强履职本领。

  三、制度机制

  (一)组织制度

  1.机构设置。每届专委会的设置一般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动,由主席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2.委员组成。专委会由政协委员组成。委员按全员参加、有利履职、尊重意愿、协商统筹的原则编入专委会。

  3.组织构成。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二)工作制度

  1.职责制度。专委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副主任按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2.会议制度。区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组织召开的年度专委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专委会组织召开的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3.分工制度。对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工作要点确定的综合性专题协商、专项监督和调研视察等重要任务,牵头负责的专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同配合的专委会要积极参与,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4.联系制度。专委会要主动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加强协作,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有关活动。

  5.统计制度。专委会要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工作。

  6.报请制度。由主席会议审议的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等事项,经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其他事项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四、相关要求

  (一)发挥桥梁作用。要密切联系委员,了解委员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倾听委员意见、建议和要求。对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或部门。

  (二)发挥协调作用。要统筹协调好专委会各项工作,组织落实专委会工作任务,结合专委会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强专委会生机和活力。

  (三)发挥带头作用。要带头坚持团结合作,加强队伍建设;带头发扬民主,互相信任尊重;带头勇挑重担,积极履职尽责,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五、附则

  (一)区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办公室和委员联络办公室要为专委会工作开展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二)本《意见》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